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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阳成集团tyc迎利好!《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2024年本)》公开征求意见

发布日期:2024-08-31 20:22 浏览次数:

  

太阳成集团tyc迎利好!《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2024年本)》公开征求意见

  为加强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行业管理,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工信部修订形成了《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2024年本)》,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为加强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行业管理,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我们修订形成了《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2024年本)》,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24年8月29日前反馈至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

  多次提到仪器设备,在梯次利用企业要求中提到“应具备废旧动力电池拆分的技术手段和能力,配备吊装、绝缘测试、焊点铣削、切割、清洗等设备……”“应具备检测动力电池性能指标的技术手段和能力,配备充放电测试、电压内阻测试等设备……”“应具备拆分电池自动化重组和梯次产品质量检验的技术手段和能力,配备机械辅助搬运、激光焊接、高低温试验、短路测试、激光打码或喷码等设备,对拆分后的电池进行二次组装形成梯次产品,并对梯次产品的质量、安全等性能进行检验……”

  5.应按照《汽车动力电池编码规则》(GB/T 34014)及锂电池编码规则有关政策和国家标准要求对梯次产品进行重新编码,保留并不得损毁或遮挡原动力电池编码。在产品显著位置贴示符合《车用动力电池回收利用 梯次利用 第 4部分:梯次利用产品标识》(GB/T 34015.4)要求的梯次产品标识。

  1.具备废旧动力电池安全拆解机械化作业平台及工艺,配备放电、自动化破碎、分选等设备,鼓励采用精细化、智能化拆解设备,按照《车用动力电池回收利用 再生利用 第3部分:放电规范》(GB/T 33598.3)、《车用动力电池回收利用 单体拆解技术规范》(QC/T 1156)要求对废旧动力电池进行放电、拆解、破碎及分选。若企业具备带电处理技术,可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进行带电处理。

  3.积极开展针对正负极材料、隔膜、电解液等再生利用技术、设备、工艺的研发和应用,努力提高废旧动力电池再生利用水平,通过冶炼或材料修复等方式保障主要有价金属得到有效提取回收。其中,铜、铝回收率应不低于 98%,破碎分离后的电极粉料回收率不低于 98%,杂质铝含量低于1%,杂质铜含量低于 1%;冶炼过程锂回收率应不低于 90%,镍、钴、锰回收率不低于 98%,稀土等其他主要有价金属综合回收率不低于 97%,氟固化率不低于 99.5%,碳酸锂生产综合能耗低于 2200 千克标准煤/吨;采用材料修复工艺的,回收利用的材料质量之和占原动力电池所含目标材料质量之和的比重应不低于 99%。

  (三)再生利用的产品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并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检验合格。所采用的标准包括但不限于:《电池级碳酸锂》(YS/T 582)、《无水氯化锂》(GB/T 10575)、《氟化锂》(GB/T 22666)、《单水氢氧化锂》(GB/T 8766)、《电池用硫酸钴》(HG/T 5918)、《精制氯化钴》(GB/T 26525)、《电池用硫酸镍》(HG/T5919)、《电池用硫酸锰》(HG/T 4823)、《硫酸镍钴锰》(HG/T 6238)、《镍钴锰三元素复合氧化物》(GB/T 26029)、《镍钴锰三元素复合氢氧化物》(GB/T 26300)、《磷酸铁锂》(YS/T 1027)、《再生磷酸铁》(HG/T 6262)等。

  (一)企业应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按照环境保护“三同时”要求建设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并在建设项目竣工后组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通过后方可投入生产。企业应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和《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废弃资源加工工业》(HJ 1034)等有关管理规定和标准要求取得排污许可证或排污登记表太阳成集团tyc,并按照排污许可规定排放污染物。

  (一)企业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条件和职业病危害防护条件符合有关标准、规定,依法履行各项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手续。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职业危害防治条件,对作业环境的粉尘、噪声等进行有效治理,符合国家卫生标准,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消防设备和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并按规定限期达标。

  4.已公告企业应在企业名称、经营范围及其他与本规范条件相关的情况发生变化时,向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在发生变化 1 年内补充必要的证明材料,由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相关机构和专家验收核实后,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对验收意见进行核实,对仍符合本规范条件的,予以公告。

  (5)主体生产设备连续 2 年关停或开工负荷不足 10%的。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环保等事故,或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行为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其从公告名单中撤销。拟撤销公告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提前告知有关企业。听取企业的陈述和申辩。被撤销公告的企业,原则上自整改完成之日起,2 年后方可重新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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